首頁 > 弘曜專欄
發生車禍事故時,冷靜處理並妥善蒐集證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本文提供車禍處理SOP,包含報案、蒐證、就醫、申請理賠、以及民事訴訟等步驟,協助讀者應對車禍事故,降低損失。
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在車禍案件中,即使肇事者與被害人未能達成和解,但若其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已給付保險金,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此筆保險金將被視為肇事者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法官
台中一名女駕駛綠燈轉黃燈加速時,與闖紅燈騎士相撞,卻仍被認定有過失。這凸顯了交通案件中「信賴原則」的運用限制。信賴原則原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時,可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以確保交通順暢。然而,實務上法院認為
計程車司機因積欠卡債,其為女兒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醫療險附約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解約,多年心血付諸流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保單終止權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代要保人終止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27條中「帶病投保」的理賠爭議。案例中,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天確診大腸癌,遭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然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的前提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受益人請求理賠時,須證明事故確為「外部突發」所致。如依經驗法則通常認定為外來偶發、不可預見者,受益人舉證責任可獲減輕。若保險人抗辯事故係
保險業務員代簽壽險保單給家人,保單是否有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但高等法院指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不適用此條。
當車禍發生後,第一個面對的問題往往是:「誰該負責?」釐清車禍責任不僅攸關賠償金額,更可能影響後續保險理賠、刑事處理及和解談判。那麼,車禍責任到底怎麼判斷?我們用淺顯的方式來解釋給您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