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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馮鈺書律師分享一個案例,說明釐清保險需求的重要性,並詳細介紹壽險、醫療險、意外險、重大疾病險、長照暨失能險等五大保障型保險的定義、功用與注意事項。透過法律的視角,提醒讀者在規劃保險時應注意的細節,並提供實用的保障規劃順序建議,協助讀者為家庭築起經濟的防護網。
迎接新生命是喜悅的,但新手爸媽在規劃寶寶保險時,常忽略法律細節與投保時機,恐成未來理賠糾紛。本文借鏡法院案例,解析《保險法》第127條「帶病投保」條款,提醒爸媽「確診日期」不等於「起始日期」,並提供把握黃金投保期、誠實告知就醫紀錄、以及勿為投保延後篩檢等三大重要觀念,確保寶寶保障無憂。
「我不怕死,我只怕死了之後,孩子們為了這間廠吵架。」一位近四十年的印刷廠老闆的臨終告白,道盡了無數父母的心聲。積累一輩子的資產,本欲守護家人,卻可能因生前未妥善安排,演變成家庭失和的開端。本文探討口頭承諾的陷阱、法律安排的重要性,並介紹遺囑與信託等工具,協助您安心傳承財富,守護至親。
癌症險該選「一次給付型」還是「療程型」?為什麼有了重大傷病險仍不足夠?透過三大規劃重點,教您如何運用保險轉嫁風險,在關鍵時刻擁有醫療自主權,為愛守住生活尊嚴。
許多保戶認為有醫生診斷證明就一定能申請到醫療險理賠,然而在臺北地方法院這則糖尿病患進行胸部腫瘤切除手術的案例中,卻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保險律師由判決分析醫療常規、必要性、保單條款,對於保險理賠的影響。
傷害險理賠範圍與意外事故之關聯,本文探討狗咬傷、蚊蟲叮咬導致死亡之案例,說明法院如何認定外來突發事故與否,以及保險公司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本文解釋,意外險理賠需符合「外來突發事故」。最高法院認為,非由疾病、老化、細菌感染引起者,原則上即屬「外來事故」。此外,意外事故的外來性不以具有外傷為必要。因此,中暑、熱衰竭若由外在環境高溫導致,即便
因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此舉構成「轉讓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所謂「轉讓」指未有營利意圖而將毒品移轉他人,無論有償或無償。毒品案件屬於重罪且細節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母親借媳婦名義購買人壽保險,此類「借名契約」經最高法院判決為無效。這類行為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最大善意」與「誠實信用」原則,並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正確評估。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據實說明義務,且此舉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違者將處以高額罰鍰。醫療機構雖可刊登廣告,但禁止虛偽、誇大、假借名義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違反規定者,除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內容虛偽誇張或有傷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