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當六位好友合夥經營民宿,其中一位不幸逝世時,若合夥契約未約定繼承人得繼續為合夥人,依民法規定,逝世合夥人將當然退夥。此時,其繼承人僅得請求其他合夥人與其結算應得款項,而不可請求移轉民宿的土地與建築物1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這篇文章探討了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兄弟甲出資百萬交由乙操作股票,股市大跌後甲想「退夥」並要求返還出資額,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關鍵在於釐清「合夥」與「合資」的區別。
本文深入剖析股權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及風險,並以案例 為鑑,說明當借名關係破裂或發生變故時,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難以取回股份、名義股東反制甚至提告的窘境,以及公司經營權可能因此動盪或落入第三人手中的嚴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