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A女見B女不適,遂提供大麻菸供其吸食以減緩不適。然而,此舉已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為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所謂「引誘」,是指勾引或誘導原本沒有施用毒品意願的人,使其因而施用毒品的行為。此外
我國目前未核准大麻醫療用藥。大麻製品中的「四氫大麻酚(THC)」屬第二級毒品,含量逾10ppm即為管制藥品。即便海外網購宣稱低THC或僅含「大麻二酚(CBD)」,一旦THC超標,恐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持有」罪責不單純,依毒品等級、純質淨重與是否有販賣意圖,刑責天差地遠。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例,純重10克以上即加重刑責,若具販賣意圖更可處無期徒刑。面對警方詢問,務必謹慎以防刑責加重,建議及早尋
讓大麻種子發芽,即使未收成,也已構成「栽種大麻罪」的既遂犯。只要大麻出苗,即認定「栽種」行為成立。此罪不在「自白減刑」之列,大法官解釋亦不違憲。是否有刑責需視有無製造或施用毒品意圖。大麻屬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罪的「既遂」與「未遂」認定,直接影響行為人罪責輕重。過去實務見解曾有歧異,但最高法院現已達成統一見解。根據最新標準,無論製造方法、產出物樣態及比例,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具刑事責任,但法律視施用者為病人,鼓勵戒癮。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會優先聲請「觀察勒戒」,這雖非刑罰但會剝奪人身自由。若不想進入勒戒所,務必趕在檢察官聲請前,向其申請附條件緩起訴
栽種大麻罪過去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法。現在若行為人是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如案例中出於好奇種植一盆大麻,刑責可減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毒品案件已是台灣三大刑事犯罪類別之一。毒品犯罪涉及多重法規,依行為人年齡、毒品危害等級(分為1至4級)及犯罪行為類型(如製造、販賣、施用、持有等)進行分類。其法律責任涵蓋刑事(如
本文解析一宗迷藥案,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欺瞞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即使行為未遂,法律仍可處罰。由於FM2屬第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例提醒,
轉賣二級毒品過去多依刑責較重的藥事法處罰,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自白減刑規定,過去並不適用於藥事法案件。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已改變,認為自白減刑條款仍有適用餘地,意味著被告若自白並供出毒品來
私自栽種大麻(即使是從火麻仁發芽),使之出苗即構成「栽種大麻罪」。若進一步將大麻葉採收曬乾,即使僅供自身泡茶或保健使用,也可能成立刑責更重的「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後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
海外網購大麻包裹遭攔截,買家是否成立「運輸毒品」與「走私管制物品」罪?實務見解兩極,肯定說認為共同正犯,否定說則認為無罪。此屬重罪,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