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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保障隱私權與肖像權,前者保護個人私密領域,後者保障個人形象自主。刑法「妨害秘密罪」針對「非公開活動」的竊錄行為,須活動者有隱密期待並採取適當措施。民事侵權則需侵害行為具「不法性」且達「情節重大
本文探討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例中,老陳對臨檢員警脫口說「幹」後被捕。然而,憲法法庭針對此條文做出重要解釋,指出其旨在保障國家權力的行使,而非公務員個人名譽。此罪成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妨
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而,法院通常駁回公開道歉的請求,因其直接限制了人民不表意的言論自由,甚至干涉思想自由。至於請求加害人公開刊登勝訴判決,雖有部分法院認為可能侵害言論
企業經營不易,當企業商家聲譽遭到網路不實言論攻擊抹黑時,律師告訴你,企業商家該如何自保、是否可以提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