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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年,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分居期間的長短,可作為衡量婚姻是否已生「破綻」、難以維持的證明方法。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
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父母雙方書面約定」,二是「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姓氏」。透過約定或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向法院聲請則無次數限制。法院裁定需符合離婚等法定
當甲的父親資助頭期款讓甲購屋,甲卻將房屋登記在妻子乙名下,婚變後此房屋的歸屬引發爭議。依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無法列為乙的婚後財產,導致甲無法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即使子女由單方行使親權,另一方仍須負擔扶養費。扶養費金額計算主要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各地區金額。
家庭生活費用法律規定夫妻應共同分擔,不僅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也算貢獻!另一半拒絕負擔?小心被告「給付生活費用」甚至構成「惡意遺棄」導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