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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父母離婚後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若一方代墊扶養費,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但要注意兩個隱藏重點:請求權有消滅時效,時效長短取決於有無協議定期給付(無協議15年,有協議5年)。
為避免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發生消費糾紛,簽訂契約是關鍵步驟。所有相關契約都必須符合行政院公告的「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契約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許多住戶對於大樓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常有誤解,認為應該按照使用電梯、游泳池等公設的多寡來決定費用。然而,法律與實務見解並非如此。本文闡明,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核心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
買房時發現停車位竟然沒有獨立權狀,這是正常的嗎?別擔心!本文深入解析大樓停車位的三種類型: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一切的關鍵在於停車位的登記方式。
遇到裝潢問題,發現施作有瑕疵,心裡想著「太爛了,錢少給一點」或是「直接換一家重做」?等等!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屋主與裝潢業者之間的「承攬契約」,處理瑕疵有其法定程序。
面對大樓地下停車場的車道所有權爭議,尤其當特定單位主張擁有並限制通行時,該如何是好?根據律師專業分析,判斷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關鍵在於其是否構造、使用上能獨立,並具備獨立經濟效力。
借錢容易收回難,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該如何是好?本文詳盡解析從通知中斷時效、透過假扣押/假處分預防債務人脫產,到運用支付命令或訴訟確定債權、最終聲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法律催收流程。
社區地下室停車位多為約定專用,但管委會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使用方式。若規約禁止停放汽車以外車輛,此規定合法有效,住戶必須遵守!
別以為有使用執照就能隨便用!在住商混合大樓中,區分所有權人間關於「使用性質」的約定十分重要。根據法院實務見解指出,特定繼受人對於前手的「其他約定」,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亦應受拘束。因此,買賣房屋前務必詳
擔心你的共有土地被其他共有人偷偷出租?甚至租金也沒分你? 雖然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即可合法出租共有物,但這不代表你可以被犧牲。透過法律途徑,你仍有權要求法院介入,變更管理方式並分配應得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