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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立了遺囑就能為所欲為地處分全部財產!民法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別設立了「特留分」制度。這是一個法律明定的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使有遺囑或遺贈,也不能低於這個比
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實務上常見非原住民利用人頭迂迴取得。但最高法院裁定明示,此類借名及買賣契約均無效,買賣與土地移轉登記亦無效。導致衍生價金返還及土地回復問題。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這篇文章探討一個常見的租屋爭議點:當房客積欠多月房租且不願搬離時,房東趁其外出將門鎖換掉並切斷水電供應,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強制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去妨害他人的意
這篇文章討論一個常見的頂樓使用糾紛:擁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甲),在專用區域內搭建違法建物,導致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並返還平台。
許多住戶對於大樓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常有誤解,認為應該按照使用電梯、游泳池等公設的多寡來決定費用。然而,法律與實務見解並非如此。本文闡明,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核心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
買房時發現停車位竟然沒有獨立權狀,這是正常的嗎?別擔心!本文深入解析大樓停車位的三種類型: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一切的關鍵在於停車位的登記方式。
遇到裝潢問題,發現施作有瑕疵,心裡想著「太爛了,錢少給一點」或是「直接換一家重做」?等等!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屋主與裝潢業者之間的「承攬契約」,處理瑕疵有其法定程序。
面對大樓地下停車場的車道所有權爭議,尤其當特定單位主張擁有並限制通行時,該如何是好?根據律師專業分析,判斷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關鍵在於其是否構造、使用上能獨立,並具備獨立經濟效力。
社區地下室停車位多為約定專用,但管委會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使用方式。若規約禁止停放汽車以外車輛,此規定合法有效,住戶必須遵守!
別以為有使用執照就能隨便用!在住商混合大樓中,區分所有權人間關於「使用性質」的約定十分重要。根據法院實務見解指出,特定繼受人對於前手的「其他約定」,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亦應受拘束。因此,買賣房屋前務必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