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27條中「帶病投保」的理賠爭議。案例中,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天確診大腸癌,遭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然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的前提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受益人請求理賠時,須證明事故確為「外部突發」所致。如依經驗法則通常認定為外來偶發、不可預見者,受益人舉證責任可獲減輕。若保險人抗辯事故係
意外傷害保險僅理賠「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失能或死亡。若被保險人因自身疾病(例如心臟病發)導致身故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受益人須舉證證明事故為外來突發,雖實務考量舉證困難而降低證明度
保險業務員代簽壽險保單給家人,保單是否有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但高等法院指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不適用此條。
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解約金能否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過去曾有爭議。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裁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解約金。然而,法院會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並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
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多位受害第三人時,有法院見解認為,個別受害者一旦對被保險人的求償責任確定,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款,不需等待其他受害者。這有助於先確定權利的受害者即時獲得補償。然而,這也引發若保險總額有
保險金理賠時效只有2年?保單說判決確定才能賠?錯!律師揭密,保險金請求時效從何起算!
選擇合適的壽險,是保障自己與家人財務安全的重要步驟。市場上常見的壽險類型主要有「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兩者有什麼不同?該如何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