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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僅理賠「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失能或死亡。若被保險人因自身疾病(例如心臟病發)導致身故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受益人須舉證證明事故為外來突發,雖實務考量舉證困難而降低證明度
勞工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生疾病、傷害等,即屬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及工資等。為減輕負擔,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其理賠可抵充補償費用。
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而,法院通常駁回公開道歉的請求,因其直接限制了人民不表意的言論自由,甚至干涉思想自由。至於請求加害人公開刊登勝訴判決,雖有部分法院認為可能侵害言論
保險業務員代簽壽險保單給家人,保單是否有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但高等法院指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不適用此條。
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解約金能否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過去曾有爭議。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裁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解約金。然而,法院會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並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
本案例探討工程糾紛中,受害人如何透過責任險求償。住戶因施工受損,可授權管委會向工程公司求償,並直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最關鍵的是,保險公司不得代被保險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效抗辯,保障受害人權益。
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多位受害第三人時,有法院見解認為,個別受害者一旦對被保險人的求償責任確定,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款,不需等待其他受害者。這有助於先確定權利的受害者即時獲得補償。然而,這也引發若保險總額有
不是立了遺囑就能為所欲為地處分全部財產!民法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別設立了「特留分」制度。這是一個法律明定的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使有遺囑或遺贈,也不能低於這個比
父母離婚後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若一方代墊扶養費,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但要注意兩個隱藏重點:請求權有消滅時效,時效長短取決於有無協議定期給付(無協議15年,有協議5年)。
為避免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發生消費糾紛,簽訂契約是關鍵步驟。所有相關契約都必須符合行政院公告的「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契約
當多數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即共有土地)時,土地上的附屬物,例如生長的樹木,其法律性質是什麼?共有人是否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附屬物?這篇文章聚焦於一個常見卻可能觸法的誤區。許多人可能誤以為,既然自己是土地及
保險金理賠時效只有2年?保單說判決確定才能賠?錯!律師揭密,保險金請求時效從何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