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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如轉型電商)需縮減人力時,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勞工,須符合三個要件: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其中「業務性質變更」不限於業務種類,也含組織經營結
你以為寺廟性質特殊,廟公沒有勞動權益嗎?錯!根據法院見解及行政機關公告,凡是「傳教機構」(包含寺廟)自2010年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判斷廟公是否為勞工的關鍵在於與寺廟間是否具備「人格、經濟、組織」上
法院認為,儘管公司與員工可約定績效目標作為考核標準,一旦「勞工嗣後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代表「情事發生變動」,原先的績效目標就「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公司「不得逕以」調職前的「原訂績效目標作
許多員工都期待年終獎金,但這筆錢公司一定要發嗎?即使公司大有盈餘,勞工就能要求拿到年終嗎?這一切都取決於「勞動契約」中有沒有約定發給年終獎金。如果勞動契約有明確約定,那麼年終獎金就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
根據勞基法,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原則上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可以在休息日工作後,自願選擇補休。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取補休,更不得於休息日工作前,以勞動契約或工作
當勞工面臨公司非法解僱,並在對簿公堂爭取權益的過程中,為了維持生計而到其他公司工作,原雇主能否以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行就業為由,作為再次「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這是一個常見且複雜的勞資問題。
本文透過實際案例,深入解析勞動派遣與承攬在職災補償責任上的關鍵差異,提醒相關各方應釐清法律關係,避免誤解責任歸屬。
降職減薪合法?勞基法規定,雇主調動工作不得對薪資做不利變更!但最高法院說:要看新舊工作內容是否實質不同,薪水變少不一定違法!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雇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建議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雇主有權解僱。
對企業主而言,勞資糾紛不僅影響營運,也容易損害企業聲譽。當員工提出申訴、遭遇不當離職爭議,或是出現工時、薪資、保險等爭議時,企業主應該如何有效且合法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