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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對於遺產規劃存有迷思,以為某些方法可以節稅或避免繼承糾紛,但這些方法卻造成更多法律問題。本文舉五個常見的遺產規劃迷思,並說明這些錯誤觀念為何錯誤,以及正確的遺產規劃方法,以避免稅務損失、法律糾紛
親人驟逝,你敢直接動用他的銀行存款嗎?許多人誤以為夫妻就能動用遺產,卻不知這是法律地雷!逝者權利能力終止,資產歸全體繼承人共有,擅自提領恐觸犯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本文揭示處理逝者財產的三大盲點與
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因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此舉構成「轉讓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所謂「轉讓」指未有營利意圖而將毒品移轉他人,無論有償或無償。毒品案件屬於重罪且細節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本文詳細說明台灣民法所規定的繼承人資格與順位。除了配偶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外,其餘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優先繼
當遺囑分配導致繼承人特留分遭侵害,受損繼承人可對分得較多遺產者行使扣減權。特留分是民法保障繼承人應得的最低遺產比例。以案例而言,甲遺產1200萬,B、C特留分各200萬,卻僅分得100萬,可向A請求返
法律設有「消滅時效」,避免權利懸而未決。債權人若長期未催討,債務人可主張時效已過拒絕清償。借款債權一般時效為15年,本票則為3年。此外,金錢債權應計利息,未約定則依「法定利率」,一般年利5%,票據則為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對逝者債務負「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但繼承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即使繼承人已分割遺產,若未獲債權人同意,仍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27條中「帶病投保」的理賠爭議。案例中,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天確診大腸癌,遭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然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的前提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死因贈與是一種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契約,與遺囑的單方「遺贈」不同。然而,為尊重贈與人死前的最終真意,法院實務認為,若贈與人在死前所為的行為與原死因贈與內容相牴觸,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遺囑撤回的規定,
面對失智或心智缺陷的親屬,擔心財產遭不當處分?「監護宣告」能解決!根據民法,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失智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管理財產,並需盡善良管理人義務。買賣不動產須經法院同意,以
我國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繼承人能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即使被繼承人偏心,在遺囑中將財產全數贈予特定一人,其他繼承人仍有權依特留分主張權益。特留分的計算需先釐清「應繼分」(法定繼承比例),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