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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債務,使債務移轉的契約。此契約成立的關鍵,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須意思表示一致,而非僅債權人與原債務人協商即可。
假扣押與假處分皆為「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預防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未來勝訴後能順利強制執行。聲請時需撰寫聲請狀、繳交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關鍵在於「釋明」其必要性,即需提出證
甲女借200萬給男友乙男,並留存本票、對話紀錄與匯款單。乙男失蹤後,甲女憑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乙男竟反稱本票印章被偷蓋。依實務見解,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主張印章非本人蓋用者須負舉證責任。因此,乙男
合法的討債需透過法院協助。首先要分析債務種類、證據與時效。接著向法院聲請「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或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行政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最後,憑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以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對逝者債務負「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但繼承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即使繼承人已分割遺產,若未獲債權人同意,仍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票據一旦成立便與基礎關係獨立,以確保流通性。然而,此原則有例外,在直接前後手當事人間並不適用,可對票據流通的原因關係進行抗辯。若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實務見解認為執票人需負舉
計程車司機因積欠卡債,其為女兒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醫療險附約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解約,多年心血付諸流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保單終止權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代要保人終止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保全程序是為防債務人脫產的特別訴訟,目的在確保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以利未來強制執行。它分為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與假處分(保全非金錢債權或急迫狀態)。保全程序屬非訟事件,具暫定性、附隨性及迅速性,能快
債務人為避債,與姊妹協議將遺產分割,債務人「放棄」其應繼分。此舉並非民法上不可撤銷的「拋棄繼承權」,而是「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因此,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使遺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公司能主張無效嗎?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其行為視同公司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若交易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僅以未經董事會決議或決議有
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解約金能否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過去曾有爭議。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裁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解約金。然而,法院會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並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
本票與支票是常用票據,主要差異在付款人(本票:發票人;支票:金融業者)與消滅時效(本票3年;支票1年)。本票的最大優勢是債權人可透過非訟的「本票裁定」,快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