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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因應市場變化,單方調整理財專員的獎金計算方式,引入新的銷售目標 。此舉引發專員不滿,認為收入受損且未經同意 。公司企業工會因此援引《勞動事件法》提起不作為訴訟。
當六位好友合夥經營民宿,其中一位不幸逝世時,若合夥契約未約定繼承人得繼續為合夥人,依民法規定,逝世合夥人將當然退夥。此時,其繼承人僅得請求其他合夥人與其結算應得款項,而不可請求移轉民宿的土地與建築物1
股東會雖為「股東最高決議機關」,但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執行原則應由董事會決議。若股東會決議事項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法院實務上僅視為「建議」性質。
美容護膚機構刊登「免費美膚護理技術課程」廣告,若未充分揭露學員須提供服務五年或中途退出需賠償50萬元違約金等條件。這種未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限制或負擔,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禁止的「不實廣告」。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違者將處以高額罰鍰。醫療機構雖可刊登廣告,但禁止虛偽、誇大、假借名義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違反規定者,除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內容虛偽誇張或有傷風
有烘焙業者因員工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遭罰。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需依規定加給工資。儘管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但最高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在勞
依民法「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免除賠償責任。此法旨在鼓勵助人,並保障行為人於特定情境下的權益。
公司委託設計禮盒印花,著作權歸屬複雜。依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職務創作,人格權歸員工,財產權歸雇主;第12條規範外包,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通常歸受聘人。為避免爭議,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保障自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契約。然而,法院實務見解指出,若勞工另有其他正當理由(非因該爭議事件),資方仍可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勞工對長官言語恐嚇或對同事言語
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但若在他人商標註冊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可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張「善意在先使用」權利,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得繼續使用。
屋主委託房仲售屋,成功後卻主張契約未給予審閱期而無效,企圖規避服務費。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應提供30天審閱期,企業經營者以條款要求消費者放棄該權利則無效。然而,若消費者在簽約時已了解條款內
本文探討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特別是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若遭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時,其損害賠償權利。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及277條,受解任方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任期內原可獲得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