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刑事案件
在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京華城容積率增加案中,台北地檢署因認涉嫌圖利而搜索民眾黨黨部。事後北檢回應外界質疑時,特別提到搜索是依照搜索票範圍進行,且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在搜索過程中有律師陪同,並未提出任何異
許多施用毒品的被告,會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希望能透過治療回歸正常生活。然而,如果治療未完成,或在緩起訴期間再次被驗出毒品反應,依照規定緩起訴就會被檢察官撤銷。這時許多人可能會擔心,緩起訴一撤
您知道嗎?即使是使用合法進口的中藥材,如果在中藥行內將其研磨成粉後出售,竟然可能被認定為製造「偽藥」! 根據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及第39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藥品就是偽藥,製造或輸入藥
當您收到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的通知時,這並不代表案件已經蓋棺論定!法律賦予被告一個重要的權利,讓您有機會挑戰這個撤銷決定,這就是「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被告可以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
收到警局通知要做筆錄(警詢)時,搞清楚自己是以何種「身分」被通知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除了明確的「犯罪嫌疑人」與「證人」身分外,您可能被以「案件關係人」的名義通知,而這個身分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定
為了讓公司財務看起來更健全,有些公司會進行「增資」,但若增資款並未實際到位,僅透過虛假的銀行紀錄或文件來應付,形成虛列股本或資本不實的情況。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公司法維護資本真實性的精神,更是嚴重的刑事犯
台灣違法吸金犯罪層出不窮,以投資和高額報酬為誘因向公眾吸收存款,除了涉及刑法詐欺罪外,更構成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的銀行法重罪。但當公司涉案時,並非所有任職人員都需負法律責任。本文解
「貪汙治罪條例」保護公務廉潔,其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或衍生的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高虹安助理費案即因涉嫌虛報經費而以本罪起訴。法院審理重點包含是否利用「職務機會」及有無「詐
吸毒一定會被關?不一定! 台灣法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優先治療,是否入獄取決於毒品等級、年齡、初再犯等因素。 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才有刑事責任可能入獄(如海洛因、大麻);施用三、四級毒品僅行政責任不
根據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目的是保護醫事人員專業性及社會大眾就醫權益。
判決有罪不一定入獄服刑!「緩刑」是給予二年到五年的觀察期間,期間內暫緩執行被宣告的刑罰,這通常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要獲得緩刑,需符合宣告刑度限制、無特定前科等條件。緩刑期間未被撤銷,刑罰就
初犯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多數情況下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但你是否知道,這可能讓你喪失人身自由?本文解析觀察勒戒與不影響自由的戒癮治療有何不同,並踢爆實務上常見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