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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二級毒品過去多依刑責較重的藥事法處罰,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自白減刑規定,過去並不適用於藥事法案件。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已改變,認為自白減刑條款仍有適用餘地,意味著被告若自白並供出毒品來
警示帳戶是司法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列管的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當事人除警示帳戶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戶也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並暫停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等電子支付功能,但仍可臨櫃提款。
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而,法院通常駁回公開道歉的請求,因其直接限制了人民不表意的言論自由,甚至干涉思想自由。至於請求加害人公開刊登勝訴判決,雖有部分法院認為可能侵害言論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受害族群廣泛,不只損失金錢,更可能淪為刑事被告。掌握「不提供、不理會、不配合」防詐三原則。若不幸受騙,應立即撥打165、24小時內報警並尋求律師協助。切勿提供金融帳戶或擔任車手,刑責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期間內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遭起訴,或緩起訴前故意犯罪但於緩起訴期間內遭判刑,或違反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但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新犯的罪未被提起公訴,則不
私自栽種大麻(即使是從火麻仁發芽),使之出苗即構成「栽種大麻罪」。若進一步將大麻葉採收曬乾,即使僅供自身泡茶或保健使用,也可能成立刑責更重的「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後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
根據實務見解「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若偽造文書內容與真實相符且無損害,則不成立。薪資單內容與實際薪資相符,且未損害公司或公眾利益,故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海外網購大麻包裹遭攔截,買家是否成立「運輸毒品」與「走私管制物品」罪?實務見解兩極,肯定說認為共同正犯,否定說則認為無罪。此屬重罪,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簡易判決處刑省去冗長刑事程序,讓案件快速結案。判決結果通常是不需坐牢的刑罰,如緩刑或易科罰金。簡易判決由檢察官或法院發起。收到簡易判決書可上訴,但被告若在偵查中自白並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者則不得上訴
警方對於已有犯罪意圖者的「釣魚」偵辦手法,在司法實務上認為是合法手段。若賣家與假扮買家的員警約定交易並著手交付毒品時被逮捕,因警察無意完成買賣,行為人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未遂犯可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洗錢防制法於2023年6月增訂第15-2條,旨在杜絕人頭帳戶流通。隨意提供金融帳戶,輕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行政罰)。但若五年內再犯、約定或收受對價、提供達三個以上帳戶,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
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規範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者,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違背其任務而致生損害。這屬於結果犯,須本人財產受損害才成立。侵占罪被視為背信罪的特殊形式。受託人需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