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整理,實用車禍求償賠償項目清單:法律依據、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專業律師整理,實用車禍求償賠償項目清單:法律依據、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一、車禍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二、車禍求償項目清單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醫療費用:包含住院、手術、藥物、掛號等費用。
看護費用:親屬間的看護,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認為亦可比照外聘看護的費用標準請求賠償。
交通費用:如住處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車資。
生活必須增加的支出:如輪椅等輔具、護理用品。
車輛與財物修復費用:因車輛維修通常是以新品維修,故尚需考量車輛使用年限扣除折舊,修復工資則無此考量。
車輛價值減損: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在中古車價的減損,亦可以請求賠償。
薪資與營業損失:受雇員工因車禍造成的薪資損失,以及自營業者因車禍造成的營業損失,皆可求償。
勞動能力減損:因車禍事故,造成被害人身體部分或全部失能,影響到被害人的工作能力,被害人可以針對勞動能力減損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勞動年數、預期可得的薪資為其計算基礎。
扶養費用: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對其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可請求扶養費的損失。例如,先生對配偶有法定扶養義務,先生因車禍死亡,配偶可向肇事者請求扶養費用的損害賠償。
喪葬費用:如棺材、火化、科儀、靈骨塔等費用。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三、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要在多久時間內提出賠償?
需在知悉車禍造成的損害、肇事者後的2年內請求;如果不知悉,此賠償請求權亦會在事故發生的10年後消滅。實務上有時候會見到,被害人因不清楚此規定,在等待檢察官起訴後才請求損害賠償,結果檢察官起訴時點已經超過2年,肇事者因此主張消滅時效拒絕賠償。一定要有證據嗎?
在法律實務上,我們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請求賠償之人無法證明自身受有損害,他的賠償請求就會遭到法院駁回。所以保有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相關費用單據,就變得相當重要。親屬間的看護要請求看護費用,須依診斷證明書所記載的住院和休養日數,以及是否需專人全日看護,以此計算。雖然被害人是我的法定扶養義務人,但實際上我沒被扶養,我仍然可以請求扶養費嗎?
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父母與子女間之扶養義務,固屬生活保持義務,惟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者,其扶養權利,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須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提起車禍損害賠償,是否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會比較有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法院刑事法庭合併請求審理民事損害賠償的程序,它的優點為不用繳納裁判費以及相關車禍事故發生的事證不用另行提出。但它亦有缺點,第一點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時點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在等待檢察官起訴的這段時間,增加了肇事者脫產的機會,也可能起訴時點已經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的時效。第二點是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是針對刑事審理範圍造成的損失,一般交通事故涉及的是刑法過失傷害罪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刑法上沒有過失毀損罪的存在),因此求償範圍限制於人身傷亡,車輛維修費用或是車輛中古車價值的損害,就無法求償。我擔心肇事者脫產拒絕賠償怎麼辦?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肇事者的財產,但要釋明肇事者有脫產或是隱匿財產的嫌疑,如果釋明不足,可以用提供擔保金的方式來補充,通常法院裁定假扣押的擔保金為請求金額的1/3。但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修法後,特別規定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用,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1/10」,充分強化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權利保護!
四、結論及專業車禍律師的建議
證據先於主張:每一項請求費用都要有收據、必要性說明,清楚記載時間、金額、依據。
用對路徑:針對損害賠償,是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需要考量求償項目、金額以及對方有無脫產可能。
守住時效:2年短期消滅時效,逾期即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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