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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曾經拋棄你的人,還能要求你扶養嗎?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舉證、社會局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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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曾經拋棄你的人,還能要求你扶養嗎?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舉證、社會局安置費

秀珠阿姨獨自扶養兩名女兒長大,配偶早年離家與他人同居,十多年前為了辦理離婚曾短暫見面一次。多年後,母女感情緊密,是彼此最深的依靠。
 

但某天,社會局來函通知:現在她們的生父在安養中心,要求兩名女兒給付安置費用。理由是——她們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有扶養義務。
 

她們於是來事務所詢問律師,她們的爸爸從小就拋棄她們,她們和母親覺得很痛苦、不想見到爸爸,也不想負擔爸爸的扶養費用,她們可以怎麼做?


一、扶養義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及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人,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且要留意以下幾點:
  1. 聲請人需要為法定扶養義務人,此部分可以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1條第1項規定,並且要注意扶養義務的履行義務順序,像是直系血親間雖然互負扶養義務,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履行義務順序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2. 要免除扶養義務,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的規定,應向受扶養權利人居住地或是居所地的法院聲請。案例中的姊妹如果居住在新竹,但是爸爸被安置在台中,那麼姊妹要免除扶養義務,則需要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3. 蒐證及舉證:可提供戶籍謄本、傳喚證人、生活費繳納、家暴判決、保護令等作為舉證方法。

  4. 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需要清楚寫明「訴訟聲明」、「請求權基礎」、「案件事實及理由」,讓法院可以清楚了解你的主張、法律依據和事實經過。


三、收到社會公局文怎麼辦?

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墊的安置費用,可用書面通知扶養義務人在六十日內返還,如果未返還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但如果是生活困頓無力負擔安置費,或是有特殊情況的扶養義務人,收到社會局通知,也可以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


另外要特別提醒一點,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意旨:「法院所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也就是說縱使扶養義務人跟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但對已經發生的安置費用不會因此免除給付,扶養義務人仍有給付義務。


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找專業家事律師

我們建議,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可以不要等收到社會局公文再行處理,有些回憶雖然很痛苦、有些人雖然不想看見,但提早面對與因應,更能有效降低糾紛。

有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問題,可尋找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除了書狀的撰寫、舉證責任的強化外。有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可作為你與法官對話的橋樑,也是你在訴訟中的依靠,而不用直接在法庭上赤裸裸地面對你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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