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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曜專欄

車主自撞後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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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自撞後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2024年5月,有位車主幫自己的愛車跟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險乙式,投保金額是1500萬元。2024年7月間,這位車主在快速道路上發生自撞導致車輛毀損,車主沒報警就離開現場,直到隔天才去警局製作筆錄。事後經車廠檢查,車輛維修費為1300萬元,但保險公司以車主「肇事逃逸」為由拒絕賠償。然而,這位車主是自撞而不是撞到他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否有道理呢?
 

一、保單條款中肇事逃逸的定義與目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2月12日函訂頒佈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第三條不保事項」之第9款均明文將被保險汽車發生肇事後逃逸列為不保事項,而該條之制定目的,主要是因肇事後逃逸行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等規定及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情事,有違公序良俗,且為保全車禍證據,作為判定肇事責任及是否符合保單承保範圍,及為避免肇事後逃逸產生難以認定駕駛人是否非具備被保險人身分、是否有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等屬保單約定之不保事項等情事,而將「肇事逃逸」列為不保事項之情。
 

因此,車體損失險除外不保事項,所謂「肇事逃逸」除刑法第185條之4之犯罪外,亦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等規定之情形。


二、要保人具有通知義務

根據《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4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及當地警察或憲兵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具體課與要保人、被保險人事故發生後有即時通知的義務。
 

因如果允許車主事故發生後可自行離場,而不用馬上報警、通知保險公司,將導致事故責任歸咎認定困難,也對酒駕、無照駕駛等除外不保事項無法釐清,將產生車主可以輕易獲取理賠或是不用被追償的結果,引發道德風險。


三、結論

案例中的車主,開車自撞後沒有報警就直接離開現場,雖然不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但仍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等規定,仍構成車體損失險除外不保事項中的「肇事逃逸」,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有理由。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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