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律師:債務轉移大解密:欠債能「賴」給別人嗎?免責、併存承擔一次搞懂!

債務糾紛律師:債務轉移大解密:欠債能「賴」給別人嗎?免責、併存承擔一次搞懂!
甲借款給乙,但是乙無力償還,於是乙說會找丙來償還債務。甲如果同意由丙來清償債務的話,乙是否就不具債務人清償責任了呢?
一、債務承擔:核心概念與實務區分
當您遇到像「甲借款給乙,但乙無力償還,乙說會找丙來償還債務」這樣的情況時,所涉及的核心法律概念就是「債務承擔」。這其中乙是否能脫離債務關係,取決於具體的約定方式。
(一)什麼是「債務承擔」?
根據《民法》第300條的規定,「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甲)與第三人(丙)之間所訂立的契約。
這個契約的目的,是由第三人(丙)來承擔原債務人(乙)的債務。
契約一旦成立,債務關係就會從原債務人(乙)移轉給第三人(丙)。
(二)契約成立的關鍵:誰和誰達成共識?
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債務承擔涉及債權人、原債務人及第三人,但這個契約的成立,並不是由債權人(甲)和原債務人(乙)說好就可以。
它必須是第三人(丙)與債權人(甲)之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才算成立,債務才會移轉給該第三人,並產生承擔債務的效果。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9號民事判決)的見解也指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債務承擔,雖然不一定是需要特定形式的行為(非要式行為),但仍需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共識。
二、兩種重要的「債務承擔」類型:
在法院實務中(例如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民事判決),「債務承擔」進一步發展出兩種主要類型,其主要區別在於原債務人是否能從債務關係中脫離: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顧名思義,一旦這種契約生效,原債務人(乙)就會完全脫離債務關係,不再對債務負清償責任。
(二)併存的債務承擔 / 重疊的債務承擔 :
因此,回到甲、乙、丙的案例,乙在甲同意由丙承擔債務後是否仍需負責,完全取決於這個債務承擔契約是否明確約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三、「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不同?
雖然「債務承擔」和「保證」這兩種法律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強化債權人收回債務的能力,但它們的法律性質卻截然不同:
債務承擔:
是債務關係本身的移轉,使得第三人直接成為新的債務人。保證: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對原債務「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保證人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需要代為清償,主債務人本身仍是債務人。
簡單來說,債務承擔是「換了債務人」,而保證則是「多了一個備用負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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